2)第43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7)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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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提到的继承原则在这个部落的两个分支里都存在,也存在于该地区另一个部落图尔卡纳人中间。

  伊博人是定居在尼日利亚南部的一个农耕民族,在他们的有些人当中也存在幼子或较幼子具有继承权的习俗。奇怪的是,在他们中间该法则仅用于继承女性的财产,并不推广运用到继承男性的财产,该习俗甚至以这种有限方式运用时,看来也比较罕见,而并非普遍性的。

  7.幼子继承制的起源

  幼子成为优先继承人的原因最小女儿成为继承人的原因游牧部落中自然偏爱最小儿子的原因幼子继承制向长子继承制转化的原因通过巡视上述在亚洲和非洲诸部落中所见到的幼子继承制的实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该习俗既可以与农耕生活并存,也可以与游牧生活并存。实际上,大多数据认为遵守幼子继承制的民族,现在主要靠农业维持生活。但是其中许多民族实行的流动农耕体系对土地的利用率很低,而且需要的土地空间之大与其养活的人口数量不成比例。当家庭里的儿子长大成人时,他们一个接一个地离开父母的住所,并在森林或丛林里为自己开拓一块新的土地,最后在家里只剩下最小的儿子与父母住在一起。

  因此他自然在父母年迈时要供养和照顾他们。这看来是对幼子继承制,至少在涉及最小儿子的权利范围内是最简单和最可能的解释。这样的解释得到了俄罗斯农民的现代习俗的支持,在他们中间,这种习俗及其原因一直留存至今。而且各处观察到的事实也证实了这一解释,即父母的房子作为一部分继承物经常传给最小的儿子;甚至假如他别的东西什么都不拿,房子也是他法定应得的份额。如果父母去世的时候,最小的儿子是唯一留在父母住所的孩子,那么该法则就是理所当然的并且是公正的。

  很可能在诸如卡西人或加罗人这样奉行母系递代的部落里,最小的女儿的继承权可以用类似的原则来解释。最小的女儿当然是最后出嫁的。实际上,在有些民族,包括加罗人那里,禁止她在其姐姐出嫁之前结婚。因此她自然而然地留在家里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时间比较长,并成为他们生活中的支柱和安慰,也成为他们死后的继承人。正如卡西人所奉行的习俗所表明的,甚至当已经结婚的女儿都留在年老的父母住所里或住所的附屋里时,操心自己的家庭也必定要花去她最多的时间和精力,她们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也就较少。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看来也很自然要在继承遗产时偏向于最小的女儿。

  正如布莱克斯通早已发现的,在某些游牧民族中,最小的儿子在继承方面的优先权是很容易理解的。广阔的领地范围,对于流动的牧羊人和牧牛人部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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